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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拔河比赛受伤,法院判决构成工伤

作者:王兆杰 来源:法制聚焦网 日期:2024-04-08 点击数: 

  法制聚焦4月8日讯:小李在参加A公司组织的拔河比赛中受伤,A公司认为小李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对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近日,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小李在拔河比赛中受到的伤害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法律规定,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小李是A公司的职工,A公司为丰富职工生活、放松员工心情,特组织公司职工参加周日与B公司的拔河比赛,要求职工积极参加,自愿报名,并设立一、二、三等奖若干。小李报名参加活动后在拔河比赛中受伤。经小李申请,人社部门对小李的伤害作出了认定为工伤的决定。A公司认为小李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且拔河比赛系员工自愿参加,对该认定工伤决定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拔河比赛系A公司组织,奖品由A公司提供,目的在于让员工放松心情以便更好的工作,并鼓励要求员工积极参与,因此,该拔河比赛系单位行为。小李在拔河比赛中受到的伤害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法律规定。虽该拔河比赛系小李自愿参加,但活动的目的是实现单位或企业利益,小李的自愿参加并不构成阻却认定工伤的法定事由。法院最终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为了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用人单位往往通过组织文化娱乐、户外拓展、年会等方式鼓励员工放松心情。虽该类活动与本职工作并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单位或企业利益。除非有证据证明活动存在非经单位指派、选拔等程序不得参与的限定,否则单位以员工自愿参加为由否认构成工伤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此,提醒各用人单位在组织此类活动时,一定做好活动的可行性预判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危险,以提前做好提醒及安全保障措施。这样既能实现活动的良好预期又能保护好职工安全,实现双赢。


 

沂水法院  王兆杰

 责任编辑: 于娇娇